刑訊逼供 暴力取證 立案偵查 追究責任(我的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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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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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lèi):執業(yè)手記
“*高檢將以死刑案件為切入點(diǎn),出臺《死刑案件審查、運用證據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由*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大學(xué)刑事法律科學(xué)研究*聯(lián)合主辦的“完善證據制度,預防刑事錯案”研討會(huì )近日舉行,與會(huì )的*高檢公訴廳官員透露,在中央嚴控死刑的大背景下,這一文件將首次規范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運用標準,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將不被采納。
“如果發(fā)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檢察機關(guān)要立案偵查、追究責任?!?高檢副檢察長(cháng)朱孝清強調。
對于才投訴了蚌埠市蚌山區檢察院反貪局刑訊逼供蚌埠市蚌山區法院某法官受賄一案的我無(wú)疑是個(gè)鼓舞。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立案偵查、追究責任,這十六個(gè)字讓我品味良久。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其基本的目的是取得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當然也不排除有打擊報復的。)為取得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是一種既簡(jiǎn)便而又效果特好的“偵查”活動(dòng)。指控犯罪嫌疑人需要證據,根據有關(guān)法律的規定,證據是需要“充分確實(shí)”的。對于偵查人員沒(méi)有能力取得或怠于取得的證據,或者有意加罪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存在其他證據),而犯罪嫌疑人拒絕按偵查人員的意圖供述和辯解的話(huà),那么偵查人員為了達到證明這些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有意加罪的目的,其采取的手段只能是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
當然,更為可悲的是遭遇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后的證據很難取得。公檢法三家互相配合的工作理念和習慣,往往使得當事人的陳述和律師提供的證據得不到查實(shí)。而沒(méi)有監督或無(wú)法監督的“偵查”行為是不可能禁止的。
“如果發(fā)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檢察機關(guān)要立案偵查、追究責任?!倍嬲龅搅競刹?、追究責任,其實(shí)還有很多的事要做,還有很多的路要走。單靠一個(gè)《死刑案件審查、運用證據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
不過(guò)不管怎樣,我們還是看到了希望??吹搅苏嬲ㄖ蔚那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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