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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構成和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guān)規定,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wàn)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刑法第395條第2款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guān)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本罪的構成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對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本罪的犯
    罪對象是“境外存款”。
     所謂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國境、邊境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外匯存款。
    存款的來(lái)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chǎn)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            本罪在客觀(guān)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
    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持有的外匯存款依照國家規定,負有申報的義務(wù)。如果行為人對之隱瞞不報或報而不實(shí),就構成了本罪的客觀(guān)要件。同時(shí),隱瞞不報的境外存款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
        “隱瞞不報”和“數額較大”,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guān)方面必須具備的兩個(gè)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gè)要件,都不能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本罪在主觀(guān)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依法應當申報而有意隱瞞不予申報,其目的明顯是為了逃避?chē)覍ζ渚惩馐杖肭闆r的監督。
     隱瞞的動(dòng)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認定
    1.       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不以存款來(lái)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
    合法收入,也屬于規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chǎn)等。因為本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財產(chǎn)來(lái)源是否有過(guò)錯。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屬于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shí)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tài)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méi)有未遂。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后,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shí)行數罪并罰。對確實(shí)查不出犯罪來(lái)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guò)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shuō)明來(lái)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chǎn)來(lái)源不明罪并處。
     本罪的量刑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朗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guān)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較輕”是指在境存款數額較小,案發(fā)后主動(dòng)坦白交待、認罪,態(tài)度好等情節。
     應該注意,本罪是純正不作為犯,即本罪在客觀(guān)方面表現為不作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為構成。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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